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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考试要求 当事人对车祸管辖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怎么办

添加时间:2022年2月22日 来源: 唐山专业建筑施工合同律师   http://www.pdsjtlaw.com/

  刘俊国律师,唐山专业建筑施工合同律师,现执业于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刘俊国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考试要求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按照预约日期安排考试。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车辆管理所应当提供互联网、电话等方式由申请人自助预约考试,并在车辆管理所和互联网公开考试预约计划、预约人数和考试人数等情况。



  1、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2、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十日后预约考试;


  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3、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


  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四十日后预约考试。


  4、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或者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车辆管理所受理之日起三年内完成科目考试。


  5、申请人因故不能按照预约时间参加考试的,应当提前一日申请取消预约。对申请人未按照预约考试时间参加考试的,判定该次考试不合格。


  6、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应当重新预约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应当在十日后预约。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


  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


  7、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考试员证书。


  考试员应当认真履行考试职责,严格按照规定考试,接受社会监督。在考试前应当自我介绍,讲解考试要求,核实申请人身份;考试中应当严格执行考试程序,按照考试项目和考试标准评定考试成绩;考试后应当当场公布考试成绩,讲评考试不合格原因。


  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应当有申请人和考试员的签名。未签名的不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9、考试员应当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不得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不得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不得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的财物。


  10、考试场地建设、路段设置、车辆配备、设施配置以及考试项目、评判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当事人对车祸管辖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怎么办

  在实践中,如果交通事故的当事人选择诉讼途径解决纠纷的,那么当事人对车祸管辖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怎么办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如果交通事故的当事人选择诉讼途径解决纠纷的可以根据被告所在地、事故发生地等地选择管辖法院。如果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那么当事人对车祸管辖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怎么办呢下面跟着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当事人对车祸管辖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怎么办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不享有对该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权力,从而提出要求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的主张和意见。


  法院对交通事故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受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经审查后,如果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如果认为异议不能成立应当裁定驳回异议。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上诉被驳回的,受诉法院应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提出申诉的,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二、审查管辖权异议的几个方面的内容


  近年来,管辖权异议案件逐年上升,究其原因主要是当事人为了节约诉讼成本、恶意拖延诉讼,出于地方保护等因素。可见正确处理管辖权异议,关系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是正确裁判案件的前提,是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这两条规定原则上规定了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和处理方法。审查管辖权异议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管辖权异议主体的审查。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没有明确规定,哪些当事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认识不一,《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被告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这里所说的被告当然包括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追加的被告,对于被告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没有异议,但原告和第三人是否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呢应当区别对待。原告向法院起诉后,由于对案件性质认识的变化,诉讼请求发生变化等可能对受诉法院提出管辖异议,例如原告起诉时是以侵权提起的诉讼,起诉后又发现该案件性质并非是侵权案件,而是合同纠纷案件,案件的性质发生了变化,管辖的法院也会有相应的变化,原告就有权重新选择受诉法院,故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再者由于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的原因,案件从受诉法院转到另一法院,就原告而言,可能不同意该法院审理,又不愿撤回起诉,那么也就只能提出管辖权异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送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许再自行移送。;原告应该有权提出管辖异议。第三人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区别对待。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是依附于原告或被告,是辅助一方的当事人,无权选择受诉法院,当然也就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六条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可见,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是主动申请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应视为该第三人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能再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则该第三人享有了原告或被告的权利,该第三人也就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客体的审查。


  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作为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没有争议,级别管辖作为管辖异议的客体有不同的意见,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如何处理问题的函》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的,受理诉讼案件的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受诉法院审查后认为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并告知双方当事人,但不作裁定。;可见级别管辖也也是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对于指定管辖则属于法院利用职权作出的管辖决定,不受当事人意志的约束,故指定管辖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的客体。


  管辖权异议期限的审查。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也就是说在送达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逾期则丧失了管辖权异议权,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而原告和被通知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又如何确定管辖权异议的期限呢原告提出异议的期限应等同于被告,从受理案件后的15日内,这样在期限上公平地对待原、被告。通知参加诉讼的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异议期限应从被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参照被告的异议期限。对管辖权异议期限有两种特殊情况,一是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二是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情况,对于已经超过原管辖权异议期限的,当事人能否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例如原告为了管辖问题先起诉较小数额的标的,被告答辩期满,开庭前或庭审时,原告增加诉讼请求,使起诉标的超出了级别管辖,被告此时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被告有权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提出答辩意见,答辩期限应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并通知被告之时,在该答辩期内被告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第二种情况,许多案件受理时的定性和开庭审理后的定性有时并不尽相同,案件如何定性又决定了受诉法院有无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规定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可见案件定性发生变化后,人民法院有义务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了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后,案件当事人要求重新书面答辩的,法院应当准许,当事人也就重新获得了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期限应当从法院告知当事人案件性质发生变化,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时,原告、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均可在15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内容的审查。


  管辖权异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的性质相一致,以案件的性质确定管辖,审查管辖权异议应只审查那此与案件性质一致的异议。对于那些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内容的异议可不予审查,主要包括二种异议,一是提出案件不属法院主管的异议,要求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管辖权异议,这类异议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是处理法院与法院之间对案件的管辖问题,是确定某一案件由哪个法院审理的问题,是法院内部的分工问题。而主管异议则是解决法院与其他部门之间的问题,是法院的外部关系。再说该纠纷是不是法院主管应经过实体审理才能确定,是解决的实体问题,而管辖权异议是解决的程序问题,故主管异议并不是管辖权异议,可不予审查。第二种异议,对于已经由上级法院确定了某一类纠纷由某一法院集中管辖或指定管辖,当事人再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可不予审查,直接告知当事人。因为集中管辖和指定管辖是有权法院依职权作出的对某类案件的分工问题,当事人无权选择受诉法院。还有一种特殊情形即有仲裁协议内容的案件,该类案件的管辖权异议要根据仲裁协议的内容仔细审查。如果当事人提出了仲裁协议无效或不明确主张的,法院应审查仲裁协议的效力以确定管辖问题。


  管辖权异议审查的方法及处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审查管辖权异议的方法,仅要求对管辖权意义认真审查,因此各地法院的作法不一,大多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但书面审查过于表面化,有其不可否认的弊端。管辖权异议的审查方法应以书面审查为主、听证审查为辅。大多数管辖权异议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即能确定,争议较大的,要用听证的方法审查异议,让当事人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当事人对车祸管辖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怎么办的相关内容。综上,经审查后,如果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如果认为异议不能成立应当裁定驳回异议。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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