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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陷入保险合同纠纷 部分保险公司保险合同规定不全

添加时间:2022年2月7日 来源: 唐山专业建筑施工合同律师   http://www.pdsjtlaw.com/

 刘俊国律师,唐山专业建筑施工合同律师,现执业于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如何避免陷入保险合同纠纷

  如何避免陷入保险合同纠纷签合同并不是一件小事,特别是对于保险合同来说,复杂的条款一定要事先清楚。下面就由在本文整理介绍避免陷入保险合同纠纷的相关内容。




  独立挑选保险产品


  决定买保险之前,先要搞清楚自己为什么要买这份保险。很多市民在挑选保险产品时过多地依赖代理人推荐,其实买保险与买其它商品一样,都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来选。


  代理人的意见、方案只能起到推荐作用,每个家庭对保险的需求都不一样,有的希望增加人身保障,有的则是为了转嫁财务风险,也有想通过保险做理财投资的……不同需求搭配不同保险。亲朋好友的保险可以起参考作用,但在实际购买时要切实考虑自己家庭的经济情况、年龄结构、风险偏好等因素。


  了解保险的基本功能


  时下保险理财盛行,很多人产生了;买保险就是为了多赚钱;的想法。为了迎合市民的这一心理,保险代理人上门兜售保险时着重宣传的是分红功能;银行柜面上代销的保险打出的广告是;回报能有多高;;在保险公司主 推的产品中,几乎都带有分红性质,诸如此类的宣传误导了不少市民,让大家觉得买保险就是为了多赚钱。其实保险最基本的功能是保障,投资理财只是保险的附加功能。对于保险最朴素的解释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


  应该如实告知别隐瞒


  据粗略统计,目前80%以上的保险拒赔案是由于客户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引起的。保险合同有个重要原则,就是;如实告知;义务,投保时一个小小的;隐瞒;,就会失去日后索赔的权利。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很多保户认为自己口头告知过就可以了,业务员说在保单上可不填就不填,结果理赔时被指控;隐瞒;病情,保户觉得冤枉却无据反驳,最后只好被拒赔。要知道;如实告知;义务已经以法律形式被固定下来,任何人都不能豁免投保人不履行该义务。所以投保人一定要在合同上填明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否则保险公司可以以;隐瞒;病情为由拒赔。


  还有的;机动车辆保险;要求车主变更要及时更改,否则合同视为无效。还有的机动车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是营运车辆,出险后造成理赔纠纷,因为营运车辆的保费与私用车辆的保费是不一样的。


  理解保险合同的立法本意


  保单不能代签名最主要是针对以死亡为保险的人寿保险。这项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投保人为经济利益恶意伤害被保险人,因而一定要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保险不能代签名,是保险常识,但有的分红险在签订合同时,有的保险代理人对签名要求不严格,就容易发生理赔纠纷。


  有些市民购买的分红险业绩不佳,想要全额退保,便以自己的保单是代签名为由认为保险合同不成立,要求撤销所购买的保险产品,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也不会被保险公司接受。


  弄清保险条款的专用术语


  由于市民的保险专业知识还比较匮乏,对保险条款中的某些专用术语往往会;想当然;地去理解。以保户缴费满两年退保时保险公司应给付现金价值为例,很多人从字面上理解以为现金价值就是自己所缴的保费。


  事实上,客户退保时的现金价值是所缴保费扣除风险保费、储蓄金保费后的剩余部分。一般第三年退保的客户大约只能领到所缴保费的二分之一左右,但这一点让不明就里的老百姓倍感;上当;,导致很多纠纷。





部分保险公司保险合同规定不全

  消协发布了本市保险行业人身保险合同研究报告,揭露了部分保险公司保险合同规定不全,在对来自共计185份不同类型的人身保险合同文本分析后发现,各保险公司提供的合同条款中依旧存在直接或间接减轻免除自己的,侵害被保险人和投保人消费者权益、合同条款内容不清不全、格式不规范等问题。


  问题:未履行完整说明义务


  保险公司分析对象提供的合同中在保险产品的基础性质和功能简介部分缺少明确说明,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关于不同保险类别的了解途径只能通过保险销售人员的介绍和自行了解,其获取信息的权威性和正确性会大打折扣,对可能存在的法律隐患或恶意推销行为也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此类问题的存在,不仅会侵犯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标的的基本知情权,更是格式合同提供方应承担的及时告知和解释义务的缺失。


  问题:部分保险合同内容规定不全


  例如,以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代表的绝大多数保险公司分析对象在;上缴认定材料和回馈确认信息;的相关约定中大量使用;及时;;第一时间;等笼统概念,并未给出明确的量化标准;除此之外,在;被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相关约定中,以光大永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代表的部分保险公司对信息的认定标准中标准为;足以影响合同订立和更改的事实情况;,同样未给出具体标准。


  问题: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


  作为格式合同提供方,保险人均会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遵循公平正义原则的范围内尽可能添加免责条款,但均不得超过必要的界限,损害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权利,作为相对弱势方,后者本应得到更多的法律保护。


  例如,因表述失当引发歧义,在大多数保险公司提供的合同中关于;免责条款;里排除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是未交足两年的保险费如何返还未规定,这样就会侵害消费者的权利,一旦发生未交足两年保险费被保险人又被投保人故意杀害的情况时,对于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到底是否退还就会产生争议,如果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中未规定这种情形而拒绝退还时,很显然相关受益人的权利会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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