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专业建筑施工合同律师

-刘俊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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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劳动合同怎么证明劳动关系 签完保险合同五天无意外可以理赔吗

添加时间:2022年2月22日 来源: 唐山专业建筑施工合同律师   http://www.pdsjtlaw.com/

  刘俊国律师,唐山专业建筑施工合同律师,现执业于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没签劳动合同怎么证明劳动关系

  没签劳动合同怎么证明劳动关系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兼职之多重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与一个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和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单位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案情


  2010年3月,冯某入职华博电机公司任财务总监。2011年9月17日,华博三六公司任命冯某为财务总监。其后,冯某又兼任华博阳光公司的财务总监。华博三六公司和华博阳光公司系华博电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华博电机公司和华博三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华博阳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夫妻关系。上述三公司分别每月向冯某发放数额不等的工资,三公司均未与冯某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8月20日,冯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华博电机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仲裁委支持了冯某的部分仲裁请求。


  冯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华博三六公司、华博阳光公司辩称与冯某之间系劳务关系,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上述三公司均未与冯某签订劳动合同,但依据冯某的工作内容、领取工资的实际情况以及三公司系关联企业的事实,应当认定三公司与冯某之间为由华博电机公司主导的、混合的共同劳动关系,判决上述三公司连带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未足额发放的工资差额。


  分歧


  冯某是否可以同时与华博电机公司、华博三六公司、华博阳光公司构成劳动关系


  第一种观点认为,冯某与华博电机公司构成劳动关系,与华博三六公司、华博阳光公司构成劳务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冯某仅与华博电机公司构成劳动关系,与华博三六公司、华博阳光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第三种观点认为,冯某同时与华博电机公司、华博三六公司、华博阳光公司构成劳动关系。


  点评


  智韬同意第三种观点:第一,我国法律虽然不倡导全日制多重劳动关系,但也并不禁止全日制多重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中;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的规定,即是在承认存在多重劳动关系的前提下,规定了因多重劳动关系给在先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救济措施。


  第二,全日制的多重劳动关系具备存在条件。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形式也呈现多样化,传统坐班制的工作方式正逐渐发生变化,一部分用人单位因为工作的特殊性,实行无需坐班、不定时的、以完成一定工作目标为要求的灵活的工作制,这为全日制多重劳动关系的产生创造了时间和空间条件。


  第三,多重劳动关系是指一个劳动者在同一时期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的均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的用工关系。多重劳动关系应当具备以下几个特征:一是劳动者必须为同一人;二是用人单位必须是不同的法律主体,而非一个系另一个单位的分支机构;三是多个劳动关系存续的时间段必须有重合期;四是劳动者与每个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都必须是劳动关系,即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


  就本案而言,首先,冯某作为拥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高级财务管理人员,其工作性质决定其不必全天在单位上班,互联网、通讯技术的发展使其可以随时随地为单位提供劳动,这为冯某同时与华博电机公司、华博三六公司、华博阳光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创造了时间和空间条件。


  其次,因为华博电机公司与华博三六公司、华博阳光公司是关联公司,也就不存在公司会担心冯某同时为另外两家公司工作而影响其工作业绩、侵犯商业秘密或是造成同行业竞争,为冯某同时与华博电机公司、华博三六公司、华博阳光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扫清了障碍。最后,没有证据显示冯某在华博三六公司、华博阳光公司从事的是非全日制的兼职工作,如果简单地以不可能存在全日制多重劳动关系为由,将后建立的与华博三六公司、华博阳光公司的关系认定为劳务关系,剥夺冯某在要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方面的权利,显失公平。从司法程序上认可全日制多重劳动关系的存在不仅是尊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自主建立劳动合同的意愿,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签完保险合同五天无意外可以理赔吗

  签完保险合同五天无意外可以理赔吗一男子购买了一份基本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保险合同,协议签订5天后该男子出车祸死亡。保险公司认定该男子所驾车辆为营运车辆,只愿赔10万元。该男子家属则认为,死者驾驶车辆为非营运车辆,索赔100万元。3月2日,开封中院已审结该案,经调解后保险公司赔付投保人55.64万元。


  缘起丨签保险合同5天后,投保人死亡


  2014年8月9日,家住开封祥符区的韩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个人;人身安行宝;两全保险一份,被保险人为韩先生,受益人为其妻子李女士,保险期自2014年8月9日零时起至2044年8月8日24时止。保险合同约定,每期保险费1672元,投保份数1份,基本保险金额为10万元1份。


  保险合同另约定,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或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他人驾驶的非营运机动车,在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以10倍的基本保险金额即100万元赔付。


  2014年8月14日下午,韩先生驾驶农用四轮拖拉机拉预制板正常行驶时,为躲避前面车辆发生侧翻死亡。


  索赔丨车辆性质起纷争,牵涉百万赔偿


  同一张保单,同一投保受益人,同一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幸身故,由于对被保险人驾驶车辆不同性质的认定,保险金额的赔付却由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升至100万元。


  事故发生后,韩先生驾驶的车辆定性为营运车辆,还是非营运车辆由于赔付额度相差90万元,双方都据理力争,最终走上诉讼渠道,受益人李女士拿出拖拉机行车证、定期检查合格证,提出一些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明韩先生当天开拖拉机送预制板是给亲戚帮忙,并非营运;保险公司提出事后调查录音,证明韩先生出事当天驾驶车辆是营运行为。


  结果丨法院调解后,投保方获赔55.6万元


  2015年7月22日,开封市祥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提出证明韩先生所驾车辆为营运机动车的调查笔录和录音笔录,在证据性质上属于证人证言,证人需出庭作证接受质询,但录音中的证人当庭陈述与调查笔录不一致;录音材料中未显示录音的时间、地点、被录音人的身份情况,且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对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扣除给李女士的10万元后,再支付给李女士90万元。案件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开封中院二审经过调解,目前已达成赔偿协议,保险公司除已向李女士支付的10万元外,再一次性支付李女士保险金45.64万元。


  延伸丨信息不对称,导致理赔争议多


  针对此案,该案主审法官认为,投保容易理赔难。随着近些年保险诉讼案件增多,在双方都能接受的基础上,法院采用诉前诉中调解方式化解纠纷,不仅在保险案件的有序分流上发挥作用,也快速化解了纠纷。


  目前,保险理赔纠纷已成保险消费者诉讼的;重灾区;。法官认为,信息不对称,保险公司设置一些限制性条款甚至进行误导销售,是导致保险认定不合理和理赔难的重要原因。


  提醒


  如出现保险纠纷,市民目前有四个维权渠道:一是可直接向保险公司投诉。二是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投诉并可申请免费调解。三是向保险监管机构投诉。四是通过仲裁方式或诉讼方式解决。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可以提请相关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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