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专业建筑施工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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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谈判注意事项有哪些 先合同义务的含义是什么

添加时间:2022年1月23日 来源: 唐山专业建筑施工合同律师   http://www.pdsjtlaw.com/

 刘俊国律师,唐山专业建筑施工合同律师,现执业于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合同谈判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客户职位资料


候选人需要尽量了解这个职位的信息、雇主资料,所以猎头对客户了解越详细,就越能找到说服候选人的点。一般需要HR提供:




1、岗位名称。


2、岗位的主要职责。


3、任职的主要条件及优先考虑的条件。


4、直接上司及其在组织结构中的位置。


5、薪金与福利。


6、工作条件。


7、如果需要,还应提供职业通路、个人发展前景和岗位的实质贡献


二、猎头费用组成


一般情况是以候选人年薪的百分之多少为猎头费用,年薪是指客户第一年支付给员工的税前年度收入总额,包括:固定工资、津贴、奖金、股权期权分红和其它固定现金福利收入。以候选人的聘用通知书中明确的年薪为准。


三、推荐权的归属


1.当近期资料重合时,一般情况下:双方寻访到同一职位相同候选人的时间间隔在三个月内的情况,候选人推荐权的最终归属以时间先后顺序作为界定标准,即在双方先后都与同一时期同一职位候选人取得联系的情况下,该候选人的推荐权归属于首先与候选人取得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可被证明形式联系的一方。2.合同期内被客户推荐到其指定的企业,比如其控股公司或附属公司或相关联的姊妹公司等,并雇佣了猎头所推荐过的人才,猎头将收取全额顾问费。3.对于客户已有的人才资料,其时效性会持续多久如果只要客户有人才资料的就不算猎头推荐的,那要不了几年就不用猎头公司了,人才都在客户的信息资料库中了。一般情况下:双方寻访到同一职位相同候选人的时间间隔超过三个月的情况,候选人推荐权的归属于自乙方推荐当日起三个月内首先与候选人取得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可被证明形式联系的一方。


四、保密条款


猎头在意其寻访方向、计划和进展的保密性。客户须为猎头推荐的所有人才的资料以及相关信息进行严格保密,不得将该人选的资料透露或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五、保证期离职


保证期离职意味着猎头几个月来的工作付之东流,所以猎头公司很在意对离职原因的界定。一般会说明:试用期内由于非客户原因导致乙猎头推荐人才解除劳动关系,猎头会承诺免费为客户继续推荐该职位人才。本保证范围不包括甲方因经营方针变化或者经营状况变化导致的裁员,或者因为合同期内甲方单方提出调整乙方待遇和工作岗位而导致的离职。


提醒您,利益条款包括猎头费的百分比、预付款和付款时间,这些都是双方都很关注的利益条款,需要双方谈判协商解决。

先合同义务的含义是什么

先合同义务的含义是什么


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


1、先合同义务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义务,即在缔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义务。其义务的主体是特定的。


2、先合同义务是一种合同附随义务,有别于合同义务。合同附随义务按时间点划分可分为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和合同中义务。先合同义务即为合同生效前之附随义务。


3、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律义务,即是法律强制缔约双方承担的义务,而不是由合同双方自我约定的义务。因此,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而不是违反合同的行为。


4、先合同义务的内容是当事人间的信用关系,即遵守信用的义务。




先合同义务的内容


1、协力义务


即缔约双方共同尽力促成合同缔结成功的义务。“在契约缔约过程中会出现很多导致合同最终不能成立的情况。如发现新的伙伴、提出新的要求等,不断的修改协议会导致合同的缔结无限期的拖延,要求对方出让某些利益或使对方承担更多的债务等。若当事人一方无力或无意缔约的情况下,恶意谈判或恶意终止谈判损害对方的利益并且该行为有证据证明的,这就违反了协力义务。


2、告知义务


即情报提供义务,其包括:不向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义务,这是告知义务最基本的解释。如不欺诈的义务,不作错误陈述的义务等。合同订立之前重要事项的告知义务。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主要指产品制造人应在其产品上附使用说明书或向购买人告知使用方法。瑕疵告知义务。即对物品的缺陷和不安全因素有告知义务。对于某些特殊的合同,如保险合同、公司认股合同、广告推广式买卖合同等,其中的一方当事人,必须负责详细陈述各种与合同的有关的情况的正面义务。


3、保护义务


即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善尽必要的注意义务,相互促进,保护对方人身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同时,不得滥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胁迫对方,对对方施加不当影响或利用对方和无经验或急迫需要,而取得不当利益。即近几年在我国法院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中类似消费者在商场内行走或乘坐电梯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日渐增多。如果不在缔约过失中规定保护义务,而要用侵权的规定,就会在举证方面存在困难,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因此有必要完善先合同义务的立法。


4、保密义务


即对缔约谈判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个人身份、财产状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不得向外界泄露或擅自使用。由于缔约过程中“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相互接触磋商之际已由一般普通关系进入特殊联系关系,相互之间建立一种特殊信赖关系”。因此,了解了对方一些局外人不可能知道的情况。按照诚信原则,不得泄露和不正当使用,否则应承担损害赔偿。以诚信原则为依据的先合同义务,远不止以上几种。在具体实践中,基于诚信原则的弹性,还有更多的具体义务。如照顾、忠实义务等。因此必须深刻认识诚信原则并用其衡量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


上文就是整理的关于先合同义务的相关知识,先合同义务是缔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依法承担彼此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遵守信用义务。先合同义务始于要约生效,终于合同生效。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我们也提供在线咨询律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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