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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场人借条上签名 不承担保证责任 “裸条”借贷有没有效

添加时间:2022年2月7日 来源: 唐山专业建筑施工合同律师   http://www.pdsjtlaw.com/

  刘俊国律师,唐山专业建筑施工合同律师,现执业于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在场人借条上签名 不承担保证责任

  在借贷关系中,一般有借款人及担保人的签名,但如果在场人在借条上签字见证借款的真实性,在场人的签字是否作为担保人承担保证近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民间借贷案件,判决在场人王某不承担保证,驳回刘某的该部分诉讼请求。


  刘某诉称,郭某向刘某借款3万元,约定一年内归还,郭某在借条上签名,同时,在场的王某在借条下方签名。借款到期后,郭某并未按约偿还借款,刘某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郭某偿还借款,并要求王某作为保证人对借款承担连带偿还。


  王某辩称,自己不认为其应当承担担保,因为其与刘某和郭某都熟识,且借款发生时恰好在场,才作为借款事实的证明人在借条上签字,并未写明其承担担保,借款人和出借人都清楚自己在场见证的情况。如果自己对借款担保,其应在借款人下面书写保证人并签字。因此不应当承担保证。


  郭某辩称,自己确实向刘某借款3万元,因王某与刘某和郭某都认识,借款时便让王某在场见证借款的真实性,王某不是保证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王某仅仅在借据下方签名,未标明其是作为保证人签字,因此不能认定其为借款的担保人,故不应当承担担保。






“裸条”借贷有没有效

  有网友通过微博爆料称,有人通过一款熟人间网络借贷平台提供"裸条放款",即进行借款时,以借款人手持身份证的裸体照片替代借条。当发生违约不还款时,放贷人以公开裸体照片和与借款人父母联系的手段作为要挟逼迫借款人还款。通过;押裸照;签订的借条有效吗签订了这样的借条是不是就应当履行下面编辑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根据我国合同法以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高利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超过年利率36%的那部分利息无效。另一方面,拍裸照,还不上钱的时候公示,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是违法行为,在此基础上签订的借条是无效的。


  什么是裸条


  在进行借款时,以借款人手持身份证的裸体照片替代借条。当发生违约不还时,放贷人以公开裸体照片和与借款人父母联系的手段作为要挟逼迫借款人还款。


  涉嫌高利贷:高利贷不受法律保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1条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我国去年9月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相关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还不上钱公示拍的落照:涉嫌侵犯隐私名誉权,是违法行为


  我国关于隐私权保护的内容散见于各个法律部门之中:


  1、宪法对隐私权的保护


  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人身自由包括政治自由、民主权利自由、私生活自由以及婚姻自由、通信自由等等,这些都囊括了隐私权的内容。


  2、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3、民事法对隐私权的保护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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