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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案件的审核要点 合同诉讼的一审程序具体包含哪些内容呢

添加时间:2022年1月8日 来源: 唐山专业建筑施工合同律师   http://www.pdsjtlaw.com/

  刘俊国律师,唐山专业建筑施工合同律师,现执业于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合同诈骗案件的审核要点

一.合同诈骗案件的司法认定 合同诈骗案件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有关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合同审查就是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当事人的约定对合同的内容、格式进行审核。审查要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审查合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审查合同的文字是否规范、审查合同签订的手续和形式是否完备。

  一、合同诈骗案件的司法认定

  合同诈骗案件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有关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相关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合同诈骗数额的认定方法作了明确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二、合同诈骗案件的审核要点

  对合同诈骗案件的审核,应紧密地围绕上述的证明对象展开。具体而言,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应当做好下列审核工作。

  围绕合同诈骗犯罪的主体要件进行审核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对于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诈骗案件,在甄别系个人诈骗还是单位诈骗问题时,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是甄别非法所得是否归单位。无论是以单位法人代表的名义还是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实施诈骗,也无论是单位的负责人还是单位的职员对外签订合同实施诈骗,只要非法所得归单位的,就属于单位犯罪,否则就属于个人行为。二是甄别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是否为单位的授权行为,单位事后是否认可。如果行为人系假冒单位名义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对外实施合同诈骗,则属于个人行为。如果行为人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属于非职务行为、非授权行为,单位事后没有追认的,还是属于个人行为。

  围绕合同诈骗犯罪的主观要件进行审核

  在对合同诈骗案件的审核中,对犯罪主观方面的审查非常重要,它是合同诈骗罪与经济纠纷的重要区别之一。根据刑法的规定,合同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实施了欺骗的行为,因此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直接故意。至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可能是为了自己占有,也可能是为了单位或者他人占有。如果行为人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能力,仅是由于签订合同后出现了一些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则不同认定为合同诈骗犯罪。

  为证明犯罪嫌疑人在实施合同诈骗过程中所持有的心理状态,在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中,法制承办人应注意审查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目的、犯意产生的原因及具体过程是否讯问清楚,还应注意对收集到的其他证据进行客观的分析,以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诈骗行为时所持有的主观心理特征,包括在签订合同之前和签订合同之后的主观故意情况。例如通过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和收受货款后是否有逃匿的行为等情况来,分析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等。如果是共同犯罪,还应审查犯罪的预谋与组织过程是否讯问清楚。

  围绕合同诈骗犯罪的客观要件进行审核

  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通过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列举的行为,以虚构实施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案件审核中,法制承办人要注意围绕犯罪嫌疑人实施合同诈骗所使用的名义、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具体手段、诈骗财物的数额、用途或去向、参与人、被害人及其他共同作案人的情况进行详细审查,重点是对利用经济合同,虚构或隐瞒事实真相以骗取公私财物的犯罪手段进行审查。如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假冒他人的名义与对方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的价格是否低于成本价或者购入价,有无营利的可能,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收到货款或其他形式的定金后等是否供货或者提供服务,是否逃跑等,以此判断犯罪嫌疑人有无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能力,这是合同诈骗犯罪区别于合同纠纷的关键环节。

  通过对各种涉案证据的审查判断,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所规定的行为作出判断,从而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作出准确的定性。

  对合同诈骗犯罪的后果进行审核

  合同诈骗案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制度和诚实信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也对公私财产所有权造成了侵犯。在案件审核中,应注意审查合同诈骗行为后果的严重程度。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为有关的定罪量刑提供依据。

  三.合同诈骗案件在不同侦查阶段的证据适用规范

  刑事拘留的证据适用规范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实施合同诈骗犯罪的重大嫌疑,是对合同诈骗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证明要求。法制承办人应当注意审查对犯罪嫌疑人呈报刑事拘留的案件是否具备以下证据:

  1.证明合同诈骗犯罪确实已经发生的相关证据: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合同、犯罪嫌疑人伪造或者变造的证明文件、收条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证明合同诈骗犯罪案件是本单位管辖的证据等。

  2.证明犯罪嫌疑人作案时年满16周岁的相关证据。如果系单位犯罪的,应有证明单位资格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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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诉讼的一审程序具体包含哪些内容呢

1.起诉

合同纠纷起诉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同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了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给予法律保护的诉讼行为。

起诉的实质条件:有合格的原告,即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合同纠纷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的形式要件。起诉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交起诉状的副本。起诉状应当写明下列内容:①当事人的有关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等。如果有代理人的,需写明代理人的姓名、住所、工作单位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单位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②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住所等。④受诉法院名称,起诉的年、月、日,起诉人签名或者盖章。法律在规定书面起诉的同时,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对于原告书写起诉状困难的,又规定了可以口头起诉,由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2.审查与受理

人民法院接到原告诉状后,予以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立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人,被告人从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对不予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次日起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开庭审理前的准备

依法发送起诉状、答辩状。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当然提出答辩状是被告的诉讼权利,是否行使,由其自己决定。被告不提出答辩状,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被告提出答辩的,人民法院收到答辩状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和义务。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有义务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告知的方式可以是书面方式,即在受理案件通知书中告知原告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在应诉通知书中告知被告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也可以口头告知。

依法组成合议庭。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就应依法组成合议庭。从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到案件审结,都应当在合议庭所有成员的参加下进行,合议庭成员自始至终对全案的审理负责,以充分发挥合议庭的作用,保证办案质量。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依法追加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参加诉讼,追加为诉讼当事人。

4.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然后开始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出示书证、物证,宣读鉴定结论、勘察笔录。法庭辩论终结,可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开庭审理后,可能因为出现某些法定情形而造成无法继续开庭,需要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经发出开庭审理的通知后,或者在开庭审理时,由于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造成无法开庭或者庭审无法继续进行,因而被迫推迟开庭日期或暂停庭审,改期进行。延期审理和开庭中的休庭不一样。休庭是在正常的诉讼程序中出现的一种情况,是开庭的暂时休息。例如案件不能在一次审理中完成,休庭一段时间以便安排在第二天或哪一天继续审理。延期审理则是在特殊情况下发生的,只有出现了法律规定的原因,才能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主要在遇到下列情况时发生: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开庭审理后,在诉讼进行中,可能因出现某些法定情形导致诉讼程序暂时中止,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中止的情形有: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其是否参加诉讼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其他应中止诉讼的情形。

在诉讼进行中,由于存在或发生了法定的特殊原因,使正在进行的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进行下去而结束全部诉讼程序,这就是诉讼终结。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合同诉讼中,可能发生终结诉讼的情况主要有:合同是在法人和自然人之间订立的,如果原告是自然人,在诉讼中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案件可以终结。如果法人与自然人订立的合同,被告是自然人的话,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死亡又没有遗产的,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其他人来接替被告进行诉讼的,诉讼应当终结。

人民法院决定终结诉讼应当依法作出裁定,而不应以注销案件的形式予以结案。终结诉讼的裁定可以是口头形式宣布并记入笔录,但一般应作书面裁定并送达当事人。终结诉讼的裁定一经作出便发生法律效力即诉讼终结了。诉讼终结后,同一当事人不能基于同一理由,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人民法院也不得再受理此案。

5.判决和裁定审理过程中,原告自动撤诉的,人民法院制作裁定书准予撤诉;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要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法院应进行判决。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审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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