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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债务有哪些效力

添加时间:2018年10月28日 来源: 唐山专业建筑施工合同律师   http://www.pdsjtlaw.com/

债务免除的性质向来有单方行为和契约两说。单方纳税以权利可得抛弃为其逻辑起点,即以对债务人的意思推定为基础,其逻辑必然是完全不需要虑及债务人的利益、意志,殊为不妥。而契约说则能克服此缺陷,又能满足法律实务之需求,更具说服力。接下来由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免除债务的特点

1、免除是无因行为。

债权人免除债务,不论是为了赠与、和解,还是别的什么原因,这些原因是否成立,都不影响免除的效力。

2、免除为无偿行为。

免除债务表明债权人放弃债权,不再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债务人不必为免除为相应的对价。

3、免除不需要特定的形式。

免除债务不必有特定形式,口头、书面,明示、默示都无不可。比如债权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不必再履行债务,是以明示方式免除债务。而债权人不对债务人主张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也产生债务免除的后果。

4、免除是处分债权的行为。

作出免除意思表示的债权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免除行为除非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则不生法律效力。

5、免除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附生效条件的免除比如,债权人表示只要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期归还本金,可以免除利息。附解除条件的免除比如,赠与人表示赠与合同成立后,如果赠与人经济状况恶化,赠与合同不再履行。附生效期限的免除比如,出租人通知承租人下月1号开始不必再支付房租。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比如,出卖人通知买受人,其售予买受人商品的八折优惠月底终止。

6、免除应当通知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向第三人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发生法律效力。

免除为放弃债权的行为,向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表示后,即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后果,因此,债权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二、免除债务的效力

1、免除发生债务绝对消灭的效力。

因使债务消灭的结果,债务的从债务如利息债务、担保债务等,也同时归于消灭。

债务全部免除的,债务全部消灭;债务一部分免除的,则仅该免除部分消灭。债权人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免除债务,而无消灭全部债务的意思表示的,除该债务人应分担的部分外,其他债务人仍不免除其责任。

主债务免除的,保证债务随之消灭;反之,保证债务免除的,主债务并不消灭。在债务被全部免除的情况下,有债权证书的,债务人可以请求返还债权证书。

2、免除债务是债权人的权利,但债务的免除不得有害第三人的权利。

如已就债权设定质权的债权人,不得免除其债务人的债务,而以之对抗质权人。

以上是由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免除债务的特点与效力的基本内容,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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