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专业建筑施工合同律师

-刘俊国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交通肇事赔偿纠纷处理方式有哪些

添加时间:2018年10月28日 来源: 唐山专业建筑施工合同律师   http://www.pdsjtlaw.com/

  私了适用的情况

  根据《道路交通法》第70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由此可见,在道路上发生的小型交通事故,如果未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没有争议的,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私了,而不必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请求调解的条件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7条的规定: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由此,现场调解只需要双方共同请求即可。

  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4条和第95条的规定,通过交管部门调解交通事故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二是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符合起诉的条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XX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联系电话:13503252886

全国服务热线

13503252886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